□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近日,由祁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盗伐林木案宣判。张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祁门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涉案赃款4277元予以追缴。
据了解,现年49岁的男子张某系祁门县平里镇平里村人。2014年8月,张某在帮本村民组村民查某砍树期间,私自溜回作业山场,砍伐相邻的他人山场30多棵杉树,用牛拖运至村中桥头堆放,同年9月分三次卖给当地木材加工点。当年10月,尝到甜头后,张某又赶到原采伐地点,偷偷砍伐30多棵杉树,被他人发现后,退还赃物并赔偿受害人14000元,获当事人谅解。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设计规划院检验,张某砍伐林木折合活立木材积达10.928立方米。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向祁门县森林公安如实供述自己盗伐林木犯罪事实,并悉数退还违法所得427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其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并获得受害人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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