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女子邱某霞不满丈夫起诉离婚,而将敌敌畏农药投进丈夫的饭盒里,结果因为菜的味道异样,引起丈夫怀疑,从而东窗事发。日前,由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邱某霞故意杀人(未遂)案公开开庭审理,邱某霞被祁门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据了解,现年38岁的邱某霞系祁门县祁山镇人。她与祁门县华桥新村小学的一名老师系夫妻关系,夫妻婚后至今未生育。后因感情不和,这名老师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与邱某霞离婚。但是,邱某霞并不愿意离婚,并为此记恨,欲对丈夫进行报复。今年4月中旬,邱某霞赶到祁门县金字牌镇的一家农药店,购买一瓶敌敌畏农药,并将该农药藏在祁门县华桥新村小学附近一居民家门口的一堆干竹子中。4月22日10时50分许,赶在丈夫学校午饭前夕,邱某霞携带农药从学校后面的小路潜入学校食堂,并从电饭锅里取出丈夫的饭盒,向其饭盒的菜肴中投放一部分敌敌畏农药后,将该饭盒放到学校食堂大厅的方桌上,便从原路返回离开现场。当天11时30分许,她的丈夫下课后,到学校食堂吃饭时,发现饭盒里的菜品有异样,怀疑遭人投毒遂报警。
案发后,经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其丈夫饭盒里菜品等提取的样品中,检验有敌敌畏毒制品。到案后,被告人邱某霞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称自己婚后长期与社会脱节,作案当天头昏脑涨。今年7月7日,经司法鉴定,邱某霞精神状态被诊断为心境障碍,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霞用投毒的方法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霞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减轻处罚。此外,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加之被害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该案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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