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为了牟取利益,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矿。7月27日上午,由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汪国兵犯非法采矿罪一案审结,祁门县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汪国兵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2万元上缴国库。
据了解,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汪国兵以4000元的价格,从祁门县历口镇湘东村汤家组一村民处买下土名叫“美人坑”的瓷石矿,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2014年初,汪国兵与江西浮梁县的郑某达成口头协议,由汪国兵负责保证郑某正常开采矿石相关事宜,而郑某则自行修路和开挖瓷石矿,开采的瓷矿石每吨支付汪国兵12元。2014年6月至8月,汪国兵和郑某进行了瓷矿石开采作业,后被祁门县国土部门人员发现并制止。2015年6月,汪国兵、郑某再次在该地进行瓷矿石采挖作业,又被祁门县国土部门人员发现,并书面通知其停止了采挖。期间,共运走瓷矿石2000多吨。2015年10月,经省地矿局三三二地质队鉴定,汪国兵非法开采瓷矿石5117.98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到28.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国兵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汪国兵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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