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日芳 周霞
晨刊讯 6月30日,祁门县法院法官来到祁门县公证处,声称一案件原告向案件被告发送催收设备款的电子邮件,要求县公证处为原告办理电子邮箱文件保全证据公证。
受理后,县公证处公证员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从保全内容、证据效力、保全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电子邮件在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范畴内。面对这一新生事物的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详细制定办理电子邮件保全证据公证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保全电子邮件证据过程由公证员现场监督,在计算机上进行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操作、实时截图打印,现场全过程拍摄录像,并及时出具公证书。据悉,这是祁门县公证处首次成功为申请人办理电子邮件保全证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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