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祁门县渚口乡不识字的58岁农民江艳梅,因不服祁门县公安机关在处理一起案件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遂把祁门县公安局列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祁公(历口)行罚决字[2016]54号行政处罚决定。为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审理查明的基础上,决定撤销祁门县公安局作出的该处罚决定。4月27日上午,为表达对依法行政的敬意,江艳梅的丈夫及其亲戚一道特地赶到市法制办,向工作人员送上一面绣有“法制卫士”字样的锦旗,其亲戚朱国平激动地说:“现在我们打心眼里信法了!”
农民江艳梅和许女士同是祁门县渚口乡罗村的村民。2015年2月9日,江艳梅因许女士修筑门前石坝一事,与其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发生抓扯,期间致江艳梅牙齿脱落。祁门县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并受案调查。后来,受祁门县公安局委托,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8月4日,才对江艳梅伤情作出鉴定意见,评定为轻微伤。江艳梅对此不服,向祁门县公安局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同意后,祁门公安聘请浙江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对江艳梅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结果,2015年11月23日,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得出的结论为轻伤二级。作为第三人的许女士对重新鉴定的结论不服,也向祁门县公安局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江艳梅认为,第二次鉴定系祁门县公安局同意的,遂拒绝配合。今年2月3日,祁门县公安局采信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法认定许女士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认定江艳梅殴打他人但情节特别轻微,依法对其不予处罚。
对此,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祁门县公安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先后两次对江艳梅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初次鉴定结论为轻微伤,重新鉴定结论为轻伤二级,两份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矛盾。但祁门县公安局在未排除重新鉴定效力并充分说明理由的情形下,即直接采信初次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对第三人许女士作出行政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决定撤销祁门县公安局作出的祁公(历口)行罚决字[2016]54号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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