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男子汪某见利忘义,非法收购他人无证砍伐的杂木获利,结果东窗事发。近日,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违法所得412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2014年4月初,汪某在祁门县长虹林场从事木材运输时,与养鸡户吴某(另案处理)谈及杂木柴火买卖事宜,后双方谈定买卖价格为每吨260元。同时,吴某与郑某(另案处理)就砍伐土名叫“碑术坑”山场上的杂木达成了口头协议。结果,吴某、郑某在没有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由吴某携带油锯到郑某指定的山场砍伐作业,一共砍伐了3车杂木。吴某每次砍够装运一车的数量就和汪某联系出售,其以每吨26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再以每吨48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汪某收购并销售的3车杂木,销售款合计8944元,除去开支非法获利4128元。案发后,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涉案木材立木蓄积为22.9778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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