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男子于某酒后来到河坝工地,欲让吵人的挖掘机停工,结果双方发生纠纷,于某趁着酒劲将包工头汪某头部砸伤,结果自己的后脑勺也“吃了”对方两钢钎,以致造成轻伤二级。近日,由祁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判决出炉,被告人汪某被祁门县法院依法判处管制八个月。
今年1月20日下午2时许,在祁门县金字牌镇金东路附近的河坝工地上,男子于某酒后找到该处工地的承包人汪某,认为挖掘机施工声音吵得很,要求挖掘机停止施工。双方为此理论起来并发生争执。期间,男子于某用石头将汪某的头部打伤,见自己头部受伤出血后,汪某便用手中的钢钎打了于某后脑勺两下,于某顿时受伤倒地。案发后,经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汪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此外,鉴于被害人于某在事情的起因以及矛盾的激化上均负有责任,具有明显过错,加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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