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男子金某晚间驾车,不慎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上的2人当场死亡。事后他赔偿了2名被害人家属912000元。近日,祁门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据了解,金某现年28岁,从事个体经营。2014年10月30日晚8时22分许,金某驾驶小轿车由祁门县渚口乡大北埠赶往祁门县城,行至祁门省道326线55km+100m处时,与对向驶来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由于撞击力太大,造成电动车骑行人章某及车后座上的叶某当场死亡。案发后,金某主动投案。经祁门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金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章某承担次要责任,而乘坐人叶某无责任。事后,金某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赔偿2名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91万余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金某自首,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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