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因讨要3000元的店面转让费,男子祝某与店主胡女士发生争执,一时气愤,以至于双方打斗起来,结果转让费非但没能要回来,还因伤害他人而赔偿55600元并且获刑。近日,由祁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审结,被告人祝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6个月。
现年26岁的男子祝某系江西玉山县人,在祁门县做水电工。2014年9月1日中午12时许,祝某和妻子赶到胡女士经营的店铺,向其讨要3000元的店面转让费,遭到胡女士的拒绝。其间,祝某的妻子先离开,祝某独自留下继续向胡女士讨要。当天下午4时许,胡女士要关店门走人,祝某不让她关门,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进而发生了打斗,结果祝某将胡女士摔倒在地,并抓住胡女士的头发,将其摁在地上,见胡女士不再还手,便离开现场。而后,胡女士到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其额头血肿、腰部右侧3处骨折、左侧一处骨折伴侧胸腔少量积液。经司法鉴定,胡女士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该案审理过程中,今年1月21日,胡女士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过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一块达成调解协议,祝某赔偿胡女士各项经济损失55600元,并取得了胡女士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祝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鉴于祝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该案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胡女士在事情的起因及矛盾的激化上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具有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加之被告人就民事赔偿一块全部兑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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