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6月25日,叶某某驾驶自有农用运输车装载杉木板皮到黄山绿洲人造板有限公司进行销售,过磅后,陈某来抽查板皮质量,认为要扣减方数,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争吵中,叶某某拿起一根长杂木棍,戳到陈某左腮部致其仰面倒地,后脑磕到水泥地面,造成陈某头部重伤二级损伤和右眼轻微损伤。案发后,叶某某支付给被害人陈某医疗费5000元。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叶某某真诚悔罪,并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180000元,也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郑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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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祁门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