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建军 成乃政
晨刊讯 日前,祁门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山市一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单处罚金8000元。
该服饰公司于2012年2月在祁门县凫峰镇办了一个服装加工分厂,招收了本地21名工人,于2012年12月停产。停产后一直未支付该21名工人工资48800元,21名工人在多次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方某索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11月19日向该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后,予以立案调查。监察大队多次到该企业要求公司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尽快解决拖欠的工人工资,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县人社局对该企业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书。由于该企业未履行县人社局的责令改正书,县人社局将该拖欠工资案件移送至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于2014年1月20日予以立案侦查。被告人方某在县公安局立案后,于2014年1月28日和3月19日分两次将拖欠的工资足额支付给21名工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庭审中被告人方某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规定作出单处罚金8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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