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门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甲管制六个月。
被告人徐某甲家于2013年建房,住在其后排的被害人余某甲觉得徐家房屋后面的一扇窗户正对自己家的大门,认为不吉利,要求徐家将窗户封掉,徐家仅将该窗户改小。2014年3月中旬,余某甲在徐家屋后擅自建了一堵六米多长、两米高的“风水墙”,该墙妨碍了徐家后门进出。
2014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徐某甲的父母徐某乙、余某乙从外地打工回来,因该“风水墙”与余某甲夫妻进行交涉,双方发生争执,余某甲打了余某乙一拳,致余某乙一颗牙齿松动。当天,经村委会进行调解,要求双方不要再争吵,待协商解决问题。2014年3月18日,从外地回家的徐某甲,与其父母一起拆除了余某甲所建“风水墙”挡住后门的部分。余某甲获悉后从家中拿了一个小榔头跑到徐某乙家前门,准备去砸徐某乙家东西,被徐某乙拦在门外。双方在徐某乙家大门口的水泥台阶上争执时,被告人徐某甲持手中的钢钎打了余某甲腿部二下,致使余某甲腿部轻伤二级。 ·章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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