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胡某驾车来到皖南山区某县乡村游玩时,在一山林处发现长有南方红豆杉,认为种在家中可以净化空气,对家人身体好,便私自拔了一株,又用弯刀采挖了一株南方红豆杉,将其中一株运回家中后院移植;另外一株由于在运输途中折断,被告人胡某将其丢弃。2014年5月1日,被告人胡某驾车来到该县另一乡村,在山林处私自采挖一株南方红豆杉,并移植至家中后院。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三株南方红豆杉为野生南方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叶慧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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