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门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200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在2009年2月份,分别在祁门县和旌德县盗窃钢筋两起,即在祁门县东门钢材市场盗割被害人操某某堆放在马路边的钢筋2100公斤及在旌德县旌阳镇河东北路盗割被害人章某某堆放在马路边的钢筋2250公斤,后吴某乙等将盗来的钢筋出售给某回收公司得款共计17400元。其中被告人吴某分得违法所得款200元。
·温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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