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姚某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2012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姚某先后九次在祁门县安凌镇城安村、土峰村、赤岭村、广联村、广大村、五星村等村民家中实施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5040元以及爱德盛牌、联想牌手机各一部。案发后,被告人姚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出赃款1030元。 ·吴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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