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
2011年9月份,被告人高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同村村民陈某甲在高某本人责任山上砍伐松树材积达29.385立方米,销售后得款10000元。同年12月2日,高某经林业部门办理了自留山松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是从2011年12月2日至12月30日,采伐松木的材积为5立方米。2012年12月份,高某才雇请陈某甲砍伐,材积达25.018立方米。
·方成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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