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为获取非法利益,屯溪区3名男子做起了毒品生意。近日,记者从歙县司法机关获悉,经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郭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被告人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元。被告人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2013年10月,被告人郭某与江西一名叫“朱”的男子联系购买毒品到黄山市出售,双方谈定价格后,将交易地点在祁门县与江西省交界处的马路边。为筹集购毒资金,郭某指使熟人詹某将其一辆面包车当掉,詹某明知郭某让其当车是用于购买毒品,仍提供帮助将车当掉。当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郭某携带当车获取的9500元,并联系到程某开车到江西接人。程某当时开车准备上高速,郭某则让其掉转车头走祁门的老路去江西。当天深夜,郭某与“朱”约定地点见面后,付给“朱”9500元购买了冰毒、K粉各一袋,即由程某驾车返回屯溪。次日凌晨2时许,郭某在屯溪区永佳府邸被屯溪公安分局及市公安局禁毒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冰毒和K粉各一袋。经鉴定,冰毒净重48余克,K粉净重48余克。
另外,法院还查明2013年10月份以前,被告人郭某曾多次贩*和K粉给他人吸食,其中,在自己家中卖给黄山区杜某共计5克。还指使程某帮忙,经过其手卖给了张某、余某等人K粉共计20克许。2013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詹某多次在屯溪区贩*给他人,其中卖给郭某10克,卖给胡某共计16克。
庭审中,根据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一审歙县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综合予以评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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