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男子毕某身为派出所所长,明知强奸案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属于公诉案件。这种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被害人是不能与加害人和解、私了的。但是,毕某碍于熟人说情,收取所谓的赞助费,徇私枉法,险些让犯罪分子成漏网之鱼。8月12日,记者从祁门县司法机关获悉,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祁门县法院8月11日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毕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所长涉案被取保候审
现年41岁的毕某案发前在祁门县公安局工作,2007年5月至2012年5月间,任祁门县公安局一辖区派出所所长。今年3月20日,毕某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事情还得从2009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说起,祁门县西路一派出所接到一女子的报警电话,称她的妹妹醉酒后被一名男子胡某强奸。值班民警迅速出警赶到事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将案件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带至派出所展开进一步调查。同时,值班民警将该案情况向时任所长的毕某作了汇报。事发当晚,毕某的朋友朱某受托打来电话请求帮忙,毕某遂告知此事等到次日再处理。
一起强奸案私了真相
第二天早上,毕某来到派出所,了解案情后安排了询问工作。期间,嫌疑人胡某的朋友谢某等来到毕某的办公室,请求毕某同意当事双方谈判“私了”此案。此时,毕某碍于情面,并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程序和工作机制的相关规定,将该案件报告或移交其他业务部门办理,也没有履行刑事案件立案或不立案的报批程序,而是私自同意双方当事人“私了”并商定收取1万元费用。
事后,经过谈判并由毕某主持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事发当天下午,被害人收到嫌疑人胡某家人给付的赔偿金,胡某的朋友谢某则以“赞助费”的名义交给了毕某1万元现金。为此,毕某对嫌疑人胡某说:“交这钱对你也是一个约束,如果今后那个女的要重新提及此案,我会将案件移交刑警队的。”而后,竟将胡某放走。随后,毕某亲自对被害人进行问询,制作的笔录显示被害人“不愿意报案”等内容。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1年7月25日,祁门县公安局在执法监督中,发现该起疑似强奸案的蛛丝马迹,遂通知祁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胡某涉嫌强奸罪进行立案侦查。该案经侦查、提起公诉,2013年7月,被告人胡某最终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案发后,毕某所在的派出所已将1万元退还给胡某。
徇私枉法罪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受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明知当事人胡某系有犯罪事实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因徇私情而不履行刑事案件的报告和报批程序,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程序的手段,私自将胡某放走,故意包庇不使胡某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涉案款已退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胡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判处缓刑,被告人毕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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