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4年4月6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周某来到祁门县某镇一村民组,乘该组村民郑某某家中无人之机,从厨房进入其家,实施盗窃,在一楼右侧房间内盗得现金239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退出全部赃款返还给了被害人。公诉机关提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妥当,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胡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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