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通过法官的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孙某自愿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人民币9000元。
原告李某和被告孙某是相邻的个私企业负责人,因业务竞争,两人一直有隔阂。2014年4月19日,李某和孙某在同村村民家做客,酒后因琐事两人发生了争执,孙某用手电筒殴打了李某的头部,致李某头部外伤,李某到医院住院11天,花去医疗费4057.43元。因多次协商不成,李某遂诉讼到法院。该案的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孙某和李某阐释法与情,与双方释法说理,融法于情,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孙某于调解当日主动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
·盛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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