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手头持有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证,尽管已过期一年,但村民高某自认为是上一年度的指标未用完,本年度仍可使用,便稀里糊涂地雇人砍伐了松木25余立方米。7月24日,记者获悉,高某被祁门县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
现年63岁的高某系祁门县祁红乡村民。2011年12月,由于自家土名叫“老虎抓猪”的山场需更新树种,发展林业生产,他便到祁红乡林业站办了一份材积为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该采伐证规定的采伐期限是2011年12月2日至12月30日。由于雨水较多、民工难请等原因,采伐期内他并没有采伐。直到2012年12月,诸多条件具备后,他想当然地认为林木采伐证过期、超量采伐一些松树关系不大,遂雇人对其“老虎抓猪”山场的松树实施砍伐。后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高某在“老虎抓猪”山场的采伐量已逾25立方米,是核准采伐量的5倍多。
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擅自砍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该案的一名检察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采伐,不得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面积、树种等以外采伐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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