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门县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为解决平整场地工程所开挖的废弃土石的堆放问题,于2011年4月至2013年12月,在未依法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陆续将开挖的废弃土石运至“雷家坞”山场,逐层堆放于山场上,将山场上原有的植被全部覆盖毁坏,弃土高度在3-30米,经林业技术部门检测,共占用林地面积26.1亩。鉴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遂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
此类犯罪属于新类型案件,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施行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章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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