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在进电梯时发生肢体碰撞,两伙人互相指责,还动起手来,演变成一场斗殴。
据了解,去年1月2日晚9时许,39岁的男子汪某和朋友4人一起在祁门县娱乐,在进电梯时汪某碰撞到楚某等人。两伙人为此不依不饶,随着言语升级,开始发生斗殴。电梯到3楼后,汪某跑向吧台,拿来一个玻璃器皿,再次与楚某互殴,将楚某的头部、面部打伤。楚某的伤情经鉴定,头部损伤为轻伤2级,面部损伤为轻伤1级。此后,汪某的亲属积极与被害人楚某协商,除医疗费用外,一次性赔偿6万元,取得楚某谅解,主动提出不再追究汪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祁门县检察院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成立。案发后,汪某能自愿认罪,在亲属的帮助下,就民事赔偿与楚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楚某谅解,可从轻或酌情减轻其处罚。祁门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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