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门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江某管制10个月。
2013年6月13日傍晚,被告人江某在家门口菜地修建围墙时,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争执中,张某用手打了江某左脸部两耳光,被告人江某便随手拿起围墙上的一块瓦片朝张某甩去,砸中了张某脸部,造成张某额部和鼻部受伤。经鉴定,张某的鼻部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江某自愿认罪,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鉴于被害人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叶慧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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