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门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邱某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3年11月25日,方某某(男,1999年3月1日出生)在祁门县金字牌镇俞某某家实施盗窃后,将所盗窃赃物三枚戒指、一个小金佛及两个镯子等交给邱某某并叫他拿去卖掉。邱某某明知这些物品系方某某盗窃所得,仍从中拿出一枚重10.11克的男士黄金戒指到祁门县群利金店以每克210元出售,收取金额2136元。经鉴定,邱某某代为销售的戒指价值人民币2881元。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遂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吴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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