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门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朋友之间帮忙担保向银行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担保人代被告宋某偿还了银行欠款22817.10元。
被告宋某和程某、汪某是朋友关系,2013年5月27日,被告宋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某银行申请贷款,并请被告程某和汪某为该贷款提供担保,被告程某和汪某出于朋友面子,同意作宋某该笔贷款的担保人。截至2014年4月15日,被告宋某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未归还借款,原告某银行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宋某偿还该借款并要求两担保人程某和汪某对该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审理中,法官细心向两担保人释明了法律对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定,让当事人对自己做为借款保证人的法律义务有了深入了解,并促使两被告迅速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的还款义务。 ·盛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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