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系列车辆挂靠经营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解除了原告某公司与计某等9名被告之间的车辆挂靠经营服务协议书。
计某等9被告于2009年将自有的低速自卸货车挂靠在原告某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经营,双方约定由该公司为计某等办理车辆入户及年审手续,若计某等人的车辆在协议期间需转卖、转让他人,必须事先征得公司同意,经双方达成新的协议,方可转让。合同期满后,原告某公司发现计某等9名车主的车辆已私自转让或自行停止运营,但均未告之公司,且拖欠公司服务费不付,经公司多次通知,计某等人仍未到公司办理解除手续,挂靠的车辆一直在以挂靠公司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为避免承担计某等人车辆经营的风险,原告某公司诉讼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车辆挂靠经营服务协议书。
·盛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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