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95后女子张某入住黄山市徽州区一家酒店,在返回房间时,因灯光黑暗不慎摔倒,被玻璃杯碎片划伤右手。事后,张某将酒店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7万余元。日前,黄山市徽州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酒店与张某应各自担责50%,遂判决酒店赔偿张某20489.23元,扣除已支付的3243元,还应赔偿17246.23元。
光线不足房客上楼梯不慎摔伤
记者从公开判决书上看到,2021年1月11日,张某入住黄山市徽州区一家酒店三楼房间。2021年1月12日22时许,张某拎一玻璃水杯到一楼总台反映其入住的房间问题,后返回房间途经二楼至三楼楼梯处时,因光线不足等原因摔倒,右手被摔碎的杯子玻璃划伤。
张某受伤后,随即被送往黄山新晨医院诊治,诊断为右手开放性损伤:右环指近节指神经及指动脉断裂;右手示、中、环、小指皮肤挫裂伤。张某认为,其因灯光黑暗不慎摔倒,应由酒店赔偿其损失,但双方因协商赔偿未果,张某故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558.02元。
酒店辩称,张某在该酒店受伤属实,但张某受伤是因为其摔倒后被手持的玻璃杯碎片划伤,与酒店的管理没有关系。张某受伤后,酒店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张某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酒店不应赔偿。
法院判决酒店与房客各担责50%
法院认为,宾馆等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酒店上下楼梯处,晚间光源不足、未有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等,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酒店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对张某在该店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张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在上下楼梯过程中也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张某因疏忽大意造成自身摔倒受伤,张某也存在过错。综观全案,法院酌定由酒店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张某自行承担。
张某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意见,因综合张某的伤情不应认定已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不予支持。
经计算,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0978.46元,酒店赔偿20489.23元,扣除酒店已经支付的3243元,还应赔偿17246.23元。遂判决酒店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246.23元。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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