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2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就蔡思婷与余婷婷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2021)皖1002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判决已生效。判决主要内容:一、余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手机微信朋友圈连续三日向蔡思婷发布道歉申明,并且在微信朋友圈中保留该道歉申明不少于三十日。二、余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蔡思婷律师费损失2000元。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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