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11月9日决定对其下设机构投资设立的黄山市新安江综合开发总公司进行清算,并于同时成立清算组。黄山市新安江综合开发总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黄山市新安江综合开发总公司清算组(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上塘路90号,邮政编码245000,联系人吴爱民,联系电话0559-2315270)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可以补充申报,同时应当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但无权要求在此前已进行的分配财产中清偿。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黄山市新安江综合开发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黄山市新安江综合开发总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黄山市新安江综合开发总公司清算组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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