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在原《黄山市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基础上,黄山市重新出台了《黄山市机关效能问责办法》,从问责对象、问责情形、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
《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将问责对象向基层延伸,给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套上“紧箍咒”。按照《办法》要求,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解聘或辞退等问责处理,同时视问责情形,扣发当事人5%—20%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办法》体现了依法依规、宽严相济、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方面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另一方面鼓励干部勇于改革创新,善于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作为。
·闫冲冲刘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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