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金煜)5月18日上午,蚌山法院审理了两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将速裁程序和表格式文书相结合,首次出具了表格式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11月18日20时31分许,被告人姚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迎宾大道黄山大道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
2019年9月28日22时07分许,被告人苏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沿20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10月8日,经浙江某研究院鉴定,苏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符合拖拉机运输机组定义的机动车范畴。
每个案件的庭审时间大约15分钟。当庭宣判后,承办法官当庭制作并向公诉机关、被告人送达了表格式刑事判决书。公诉人对判决结果没有意见,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表格式刑事判决书是蚌山区人民法院落实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的重要举措。判决书所有项目都分布在相应的表格中,内容精炼、说理清晰、重点突出。法官根据案件将相关内容精简后按照表格进行填充,即时生成法律文书,实现裁判文书“简案简写”,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案件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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