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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铸造反家暴“盾牌”

来源:黄山日报 2019-03-26 06:06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黎小强

编者按: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施行3周年,在近日热播的电视剧《都挺好》中,二哥苏明成暴打亲妹苏明玉的剧集也在网上引起了激烈讨论。“家暴”不是家事,必要时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反家暴法》中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否有效防止家暴再度发生、降低伤害?记者为此到有关部门走访。

意义:受害人的“护身符”

日前,记者在屯溪区法院看到两份民事裁定书,均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裁定书写有禁止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接触等字样,包括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并明确对违反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家暴法》将家暴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其中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有关人士认为,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表明申请人从此就是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

实践:着力发挥盾牌作用

2016年,该院首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张某与陈某某于2015年10月离婚,婚生子随陈某某生活,陈某某仍在张某住所居住。陈常无事生非,对张进行人格侮辱、殴打,甚至扒光衣服推出门外。双方多次因抚养权、财产纠纷争吵,张屡次报警,并在申请保护令时向法院提供报警证明和图片。法院认为,张某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申请保护令合法,裁定“禁止陈某某殴打、威胁、辱骂张某;禁止陈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张某;责令陈某某立即搬出张某承租房。”

2018年,该院再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吴某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案,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受理。起诉前,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审理中,被申请人到申请人居住地吵闹滋事,严重影响申请人和孩子生活。该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黄某的行为让申请人吴某某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吴某某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黄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吴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如被申请人黄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院自2016年9月1日以来共受理3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于裁定当天将保护令送达当事人。”该院法官介绍,他们在审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时,综合考虑家暴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取证难的特点,在不改变法定“谁主张、谁举证”前提下,主动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协助家暴受害人调取证据,第一时间赴辖区派出所对案件依职权主动调查,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在收到申请的24小时内即发出保护令,裁定当天送达当事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执行,该院把保护令的执行当作重中之重,为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向辖区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公安民警配合下训诫教育被申请人。执行干警还多次电话跟踪回访家暴受害人,使人身安全保护令真正发挥盾牌作用。

声音:保护令与告诫书衔接

黄山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梅洁表示,家暴危害很大,因家暴愈演愈烈最终导致死亡的案例很多。人身保护令的意义在于通过立法防范家庭暴力,突破了传统观念,当事人可通过向法院申请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而且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有关人士分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之所以不多,与家暴案件起诉难、受理难、举证难有关。受传统家庭婚姻观和“家丑不可外扬”心理影响,加之受害人以家庭中妇女、老人、孩子居多,担心报案给孩子、老人带来负面影响,则不愿或不知收集证据,起诉难普遍存在。起诉后,目前家暴证据主要由当事人提供,相关部门缺乏保全证据的主动性,受害人举证后没有关联证据佐证,造成受理难。由于家暴行为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间和家庭内,具有一定隐蔽性,受害人一方当事人主张往往因证据“隐秘性”缺乏而被否认。

市法院副院长郑刚在《隐性家暴婚姻纠纷特点和反家暴保护机制构建》一文中建言,法院要积极发挥人身保护令裁决效力,对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要求的,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维护保护令的权威和严肃性;做好公安机关告诫书制度和法院人身保护令的衔接,告诫依据事实作为法院认定家暴证据和裁决发出保护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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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黄山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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