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2月19日,《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正式发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共25条,对犬只管理职责、无主犬只处置、宠物店要求等均做了详细规定。《条例》明确居民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据悉,马鞍山市、芜湖市前不久已先后发布养犬管理办法。
黄山市建成区(中心城区、区(县)城关区)、黄山经济开发区的养犬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条例》。其他区域养犬应当遵守《条例》有关免疫管理规定。
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的,不受此数量限制。居民不得饲养烈性犬和部分大型犬(另行规定)。
养犬人应携犬只到狂犬病定点免疫单位或场所,接种狂犬病疫苗。犬用狂犬病疫苗实行免费供给。养犬人取得犬只后,应持犬只免疫证明、居民身份证明、住所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携犬只到城管执法部门设立或委托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领取犬牌。
养犬信息登记(含犬牌发放)、犬用狂犬病疫苗、犬只捕捉、犬只收留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不同按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罚款并没收犬只,罚款额度最高1000元,最低200元。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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