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在法庭上虚假陈述案件事实的程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这是该院首次对虚假陈述的妨碍诉讼行为开出“诚信罚单”。
因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借款人文某和担保人郑某被原告程某诉至法院。法庭上,原被告各执一词。原告程某称,文某于2018年5月17日归还1万元后,余款2万元至今未还。被告文某不同意这一说法,他承认借款事实,但已先后还款16400元,所有还款都是支付至昵称为 “小青年”(化名)的微信用户,该微信号是在其出具借条后通过原告程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扫一扫添加的,应是程某另一微信号,而不是如程某所说是其弟弟程某森的微信号。
法院审理认为,从涉案三个微信用户转款时间、金额,并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来看,程某先交付借款,之后文某添加微信号“小青年”,并即刻向该微信用户支付2400元,随即该微信用户又将2400元以微信方式转给了程某。之后文某多次以微信方式将款项转给该微信用户,该微信用户在收到相应款项后立刻将全部款项以微信方式转给了程某。上述每笔微信交易发生时间、金额,以及“小青年”微信用户与程某之间转款时间、金额,并结合每笔交易发生的先后顺序均能够证明文某的陈述更贴近客观事实。该院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微信用户“小青年”的实际使用者系程某。
程某向法院签署了如有虚假陈述自愿承担妨碍民事诉讼法律后果的承诺,但在庭审中存在虚假陈述,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维护诚实信用的诉讼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院依法对原告程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吴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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