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11月6日,记者获悉,屯溪区法院一审认定施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审理查明,2017年12月30日16时20分许,施某及其妻吴某驾驶轿车逆行通过屯溪区太平洋购物中心附近非机动车道时,与梅某和其女友张某驾驶的轿车碰撞。张某和吴某发生口角,互相推搡拉扯。之后,梅某和施某动手互殴,施某将梅某鼻子打伤。经司法鉴定,梅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审理期间,施某赔偿被害人梅某6万元,梅某对施某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和得到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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