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董某驾驶拖拉机时发生侧翻,导致乘坐人汪某受伤住院。经司法鉴定,汪某胸部损伤评定为伤残九级,右肩部损伤评定为伤残十级。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董某承担全部责任。后经徽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董某一次性赔偿汪某损失124081.19元。
判决生效后,董某长期未履行赔偿义务,2017年4月18日,汪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调查了解到,董某靠开拖拉机为生,事故发生后歇业在家,失去生活来源,且他年事已高,常年患有高血压、血管瘤等疾病,生活困难,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缺乏支付和履行能力。而汪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生活困难,这笔赔偿款对他而言是今后生活的重要保障。面对执行“死局”,汪某及其家属主动做出让步,要求董某至少赔偿5万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随后,董某及其家属想方设法筹到1.8万元赔偿款,汪某及其家属再次做出让步,让其再赔偿2万元,但董某再拿不出一分钱。今年7月,汪某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8月份领到司法救助款2万元。
“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开展以来,徽州法院按照省高院标定的“八个一批”工作标准,对受理的执行案件进行认真梳理,分类施策、精准施策。特别是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全面了解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及家庭生活情况,汪某等5名申请执行人因生活困难且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确定为司法救助对象,共获12.5万元司法救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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