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楚伟清
晨刊讯 黄山区法院日前将被执行人汪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5.4万余元成功扣划至法院执行账户,至此,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在执行法官与黄山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协调后圆满执结。这是该院首次通过扣划被执行人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而办结的案件。
2012年12月,汪某某向银行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黄山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汪某某提供担保,同时与汪某某及其丈夫汪某等人就该笔贷款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到期后,汪某某拒不还款,担保公司代为偿还本息5.17万余元,多次向汪某某追讨无果,于2014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汪某某归还本金、利息、违约金共5.42万余元,汪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汪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山区法院受理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通过线上线下调查,未查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公积金属个人财产,不包含在规定的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内,法院可强制执行。汪某是汪某某的丈夫,曾是某乡镇政府职工,辞职后不知去向。根据这一线索,法院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将汪某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扣划至法院执行专户。由于强制扣划公积金没有先例,公积金管理部门不知如何操作。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共同探讨法律政策,并请示上级管理部门,最终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协助将汪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5.4万余元扣划至法院执行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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