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黄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诉讼案,黄山区法院于6月6日进行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后,又于7月6日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令被告戴某某停止对仙源镇龙山村林场河边山场生态林地的侵害,恢复被破坏生态林地原状。本案系黄山区首例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山场属国家公益林地,戴某某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情况下,于2017年6月初开始在河边山(又名乌龟滩)取土采砂。2017年6月9日,区林业局依法对戴某某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处以责令12个月内恢复原状、并罚款870元的行政处罚。戴某某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一直没有恢复原状,仍继续并大幅度扩张该地块取土采砂,破坏河边山公益林地。经2018年2月5日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检测,戴某某取土采砂共占用林地面积9.1亩。
今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被告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损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该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最新法律解释,依法对戴某某进行上述判决。
·楚伟清 曹繁荣 汪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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