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 迟
晨刊讯 屯溪区法院日前在执行一起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焦某隐瞒执行财产,依法对其罚款一千元。这是该院首例因被执行人隐瞒财产而处以罚款的案件。
2016年9月24日,焦某驾电动自行车在屯溪区大润发南侧地下车库入口处撞倒申请人朱某,造成朱某十级伤残。去年4月10日,朱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焦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0万余元。立案后,该院执行局及时向焦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要求10日内如实申报自己财产状况,同时向其释明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焦某为逃避执行,听从工地朋友“缓兵之计”,向法院隐瞒财产,谎称没有履行能力,没有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因焦某拒不执行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将其从建德某工地抓获。次日,在公安机关讯问时,焦某承认有能力偿还,但不想履行法院判决。
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等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对焦某罚款一千元。焦某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进一步侦查中。面对处罚,焦某表示积极缴纳罚款,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并做出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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