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2017年6月21日21时许,钱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沿迎宾大道自徽州区潜口镇往岩寺镇方向行驶,在某路段与前方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范某发生碰撞,造成范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钱某驾车往前行驶约400米后掉头返回事故现场。
经相关部门司法鉴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钱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94mg/100ml;被告人钱某当天驾驶的小轿车右侧前部和被害人范某身体发生过碰撞;被害人范某因重度颅脑损伤合并颈部、躯干部、下肢等多发性损伤而死亡。经相关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钱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范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说法:被告人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钱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钱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钱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近亲属已获得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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