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和《黄山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现将2017年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和评估结果予以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0号令)规定,下列单位核准登记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个体、合伙)现予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规定,下列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准变更登记,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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