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27日下午,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黄山市河湖长制规定(草案)》,这是全省首个专门规范河长制内容的地方政府规章,明确了黄山市四级河长职责及问责情形,并鼓励全社会参与监督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域巡查的协查工作。
黄山市在全省最早开展河长制试点工作,目前,已经建立市级、县级、乡级、村级四级河长体系,覆盖全市所有河湖。其中市级“河长”6名、区县级“河长”82名、乡镇级“河长”689名、村级“河长”1458名(含巡河员)。此次出台的《黄山市河湖长制规定》是对黄山市治水实践的经验总结,标志着黄山市河湖长制进入了依法履职的新阶段。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黄山市针对河长制“六大任务”与“七项制度”,面对新时代新发展新变化带来的新问题,以立法形式,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河湖长制工作体制机制,突出规范河长设置和职责、规范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职责、规范河湖长履职与部门执法的联动机制、规范河湖长履职与公众参与的联动机制、规范河湖长的考核和问责“五个规范”,使河长履职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明确河长担当。
《黄山市河湖长制规定(草案)》进一步厘清了河长与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之间法定职责的关系,将“河长制”定义为“由河长对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下转第二版)(上接第一版)还明确了各级河长在职责划分上的差异性,乡、村级基层河长侧重于对责任水域开展日常巡查并报告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河长侧重于督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针对基层河长普遍反映与部门沟通渠道不畅的问题,《规定》拓宽了问题反映渠道,乡级河长发现问题后,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市县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机构报告,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
·袁玉灵 程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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