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为他人承揽工程、获得项目等提供帮助,竟30多次收受贿赂,小到一次收取数千元,大到一次收受20万元“代为行贿”,黄山区招商局原局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主任王家富的贪欲在10年间很是膨胀,结果查实其累计收受他人财物88.4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黄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对王家富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同时,王家富所退赃款88.4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现年56岁的王家富案发前在黄山区委督察组工作。法院审理查明,从2005年至2014年间,王家富在担任黄山区招商局局长、黄山区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4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间,王家富收受的最大一笔贿赂是20万元。2012年间,黄山康谐茶叶有限公司的叶某,申报安徽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项目(地方切块部分)成功后,被告人王家富向叶某提出给省发改委相关费用20万元。叶某同意后,将一张存有20万元的叶某的建行银行卡交给王家富,其及时将卡上的现金转入自己控制的银行卡中,并由其本人占有、使用。2017年4月5日,黄山区纪委委托区委督查组电话通知王家富参加会议,王家富到达会议室后即被黄山区纪委工作人员带至临时谈话室接受谈话,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和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家富已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家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发后,鉴于其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加之其归案后退出全部赃款,且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王家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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