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媛媛
6月22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海啸证券内幕交易案”做出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海啸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亿元,违法所得1.0381658135亿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冻结的股票款项等,由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这是安徽省法院审判的首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也是新型复杂疑难案件。
疯狂购买东源电器千万股
税务师五个月获利上亿元
2014年4月1日,上市公司东源电器股票停牌,在其停牌之前,原安徽皖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陈海啸共买入东源电器股票1022.1469万股,成交金额6919.690825万元。2014年9月10日,东源电器公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并复牌,陈海啸于当年9月19日和24日两个交易日,将所持东源电器股票全部卖出,获利1.03亿余元。
身为一名税务师,陈海啸如何做到如此精准投资,筹集大量资金重仓、全仓持有相关股票,并获得巨额利润?
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7日,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孙益源与金通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沟通,确认将书面全权委托金通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其处理股份减持及东源电器的重组等事宜。时任金通智汇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的薛荣年参与东源电器与贵州邦达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的重组事宜,为东源电器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3年11月中旬,被告人陈海啸到薛荣年家向其咨询黄山科宇股权转让事项,后陈海啸于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间,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东源电器共计247.843万股,成交金额共计1628.07455万元。2014年2月、3月期间,陈海啸与薛荣年多次联络、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薛荣年安排其弟媳朱勤年借给陈海啸资金3100万元,陈海啸将该笔资金全部买入东源电器股票。之后,陈海啸又通过质押东源电器股票融资2200.147万元,买入东源电器股票。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3月31日,陈海啸在其本人证券账户内共买入东源电器股票1022.1469万股,成交金额6919.690825万元。
本案中,陈海啸非法获得的证券内幕信息来自在资本市场上曾有“投行大佬”之称的时任金通智汇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薛荣年。受薛荣年的“指点”,陈海啸疯狂加仓东源电器股票。2014年9月在东源电器复牌后,陈海啸于9月19日和24日两个交易日,将所持东源电器股票全部卖出,获利1.0381658135亿元。
不仅如此,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海啸还向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股东明进、石勇泄露东源电器重组的内幕信息,并推荐二人买入东源电器股票,其中石勇在股票复牌后卖出,获利276.912605万元。
故技重施再次“精准投资”
交易异常致案发终入法网
2014年9月,在上市公司巢东股份因重组停牌前,一个名叫钱翠屏投资人分三次买入巢东股份239.1071万股,成交金额2673.025081万元,而这个钱翠屏正是陈海啸的母亲。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7月,薛荣年参与巢东股份与浙江顾家家居、安徽新力投资集团重组事宜,为巢东股份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海啸在合肥徐同泰酒店宴请薛荣年等人,后陈海啸使用其母亲钱翠屏证券账户,于2014年9月22日、25日、26日三个交易日,共买入巢东股份239.1071万股,成交金额2673.025081万元。
2014年9月29日,巢东股份股票停牌,2014年12月,陈海啸因证券交易异常被安徽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调查。2015年1月9日,巢东股份发布含有较为明确重组框架内容的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2015年2月6日巢东股份复牌,陈海啸于复牌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上述巢东股份股票全部卖出,亏损4.295686万元。
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海啸再次向明进、石勇泄露巢东股份重组的内幕信息,并推荐二人买入巢东股份股票。两人在复牌后将股票卖出,分别获利208万余元、214万余元。
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海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获刑七年并处罚金1.5亿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海啸系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并泄露内幕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前的庭审中,被告人陈海啸认为起诉书内容不属实,自称从未向薛荣年打听内幕消息,其个人交易股票依靠的是对大盘的分析和自己多年的炒股经验以及自身资金状况,不存在内幕交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海啸系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成交额9592.715906万元、获利1.0381658135亿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海啸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其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海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最终,法院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海啸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亿元,违法所得1.0381658135亿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冻结的股票款项等,由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后,陈海啸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当庭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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