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2017年9月10日,为驱赶经常破坏自家稻田的野猪,受害人张某从家中至自家稻田附近的水库边,将准备拦截野猪的电线接入了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电闸时,意外触电身亡。因事故赔偿事宜未能得到解决,受害人家属遂将黄山区供电公司和焦村镇龙源村委会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系触电身亡,但无法证实其是在电闸上接电时触电死亡,还是接通电线后触碰裸露电线触电身亡;该电力设施的产权也非黄山区供电公司和龙源村委会。受害人张某未经电力设施产权人同意私自接线拦截野猪,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且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自身及他人人身损害的现实危险,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持间接故意,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导致张某身亡的电力设施产权归属,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私拉电线行为致人伤害、死亡,或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官提醒:为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广大人民群众必须增强安全用电责任意识,依法依规用电,切勿为一时方便,害人害己。
·盛彦杰林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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