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施行;强调“先救援后追偿”“有偿救援与公共救援相结合”等原则
本报讯5月31日,《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正式稿)》发布,今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旅游者(含购买门票的)不遵守黄山风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管委会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
该“办法”明确,有偿救援应当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先救援后追偿原则、有偿救援与公共救援相结合原则、教育与警示相结合原则。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负责有偿救援的实施,牵头、联络、协调、处理有偿救援的具体工作,追偿有偿救援费用。有偿救援费用包含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费用。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在有偿救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救援费用的审议核定;20个工作日内,向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送达《支付有偿救援费用通知书》。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对有偿救援费用有异议的,可通过协商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在收到《支付有偿救援费用通知书》3个月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支付有偿救援费用的,该景区管委会将其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依法追偿。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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