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不慎撞断电力公司大门口自动升降杆后欲离开,被保安劝阻后恼羞成怒,最终将保安一把推跌倒,造成轻伤二级。近日,被告人朱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屯溪区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现年55岁的男子朱某系屯溪区人。2017年10月28日19时许,朱某骑电瓶车载着妻子和孙女,从黄山市电力公司西门出来,因躲闪不及撞坏了保安室大门口的自动升降杆后,准备骑车离开。保安章某见状,当即要求朱某下车商谈赔偿事宜,后朱某仍然准备骑车离开被章某制止,并拉住朱某的妻子不让其脱身。朱某非常恼火,多次用手推章某的肩膀,欲让章某松手放行,后又用力推了章某,造成章某跌倒,致腰部撞到路边的石质花坛边沿受伤。经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嫌疑人朱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章某损失,并取得了章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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