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全面落实《黄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军群齐抓共管、创城办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创建工作格局,确保精准对标达标和工作常态长效,日前,黄山市制定下发《黄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职责规定》《黄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两个文件,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并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向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再迈进。
《文件》明确,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全面领导、组织实施全市区域内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市创城指挥部办公室(市文明委常务工作班子),受权负责全市文明城市创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督查考评和问效问责。
《文件》规定,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分工负责制和党政齐抓共管的要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全市区域内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特别是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和部门的文明城市创建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并落实包保督导工作责任。市直及驻黄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涉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负主管责任;区县党委、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域内文明城市创建各项工作。
对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未能落实有关要求,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文件》规定,将遵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程序,重点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问责方式主要有约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文明单位称号或暂停文明单位申报资格、实施精神文明建设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和提请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方面。
·张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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