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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管宁、王建飞、荣振祥等36人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黄劳人仲裁字[2018]第4号至第39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地址: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26号名人大厦二楼,联系电话:0559-2311970)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如不服非终局裁决,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黄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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